{{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本府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9年12月11 日環署綜字第1091204004號函辦理。
二、環保署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 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 或業務,卓具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三、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申請資格請見「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如附件),請貴單位 如有符合推薦資格者,請參照「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填寫說 明」填寫「請頒本獎章事實表」(1式2份)於110年3月31 日前填送後以掛號郵寄環保署彙辦(以郵戳日期為準,逾 時不予受理)。另請貴單位轉知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踴躍 推薦。
四、檢附環保署函文、「本獎章頒給辦法」、「本獎章頒發作 業要點」、「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及「請頒本獎章事實表 填寫說明」各1份供參。相關資訊歡迎至環保署網站 (https://www.epa.gov.tw/)/「環境主題」/「環評與教 育訓練」/「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歷史資料」/「社會環 境教育」/「環保專業獎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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