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國防部109年3月17日國政文心字第1090018884號函辦理。
二、符合旨揭要點薦報條件之單位或個人,請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將薦報表、具體事蹟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各1份(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函送本府教育局辦理初審作業,經初審合格者由教育局統一薦報國防部參加評選(各縣市推薦員額上限為2團體及3個人)。
三、薦報具體事蹟以前一年度(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資料,每一團體或個人以1冊(200頁內)為限,並應以電腦繕造後製成光碟並打印成冊(請以word檔編輯頁面,影音、其他格式資料,一律擷取成照片檔或掃描成圖檔方式置入),未提供電子檔或檔案非以前述格式製作,以致國防部無法完成彙整作業者,視同無佐證資料。
四、有關高中(職)校軍訓教官依旨揭作業要點規定統一由教育部於「學校教育」類別薦報,相關選拔辦法俟教育部函頒後由教育局另案函發所屬高中(職)校憑辦薦報作業。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