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國民小學

人事會計公告事項

為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政府與公務人員良好形象,臺北市政府再次重申對於「酒駕零容忍」之立場。

{{ $t('FEZ002') }} 人事室|

  1.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人事室109年2月5日電子郵件辦理。
  2. 鑑於酒後駕(騎)車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市府對於酒後駕(騎)車係採「零容忍」之立場,並訂定懲處及移付懲戒標準在案(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酒後駕(騎)車之移付懲戒案件,大多判決「降級」以上之懲戒處分,受懲戒人員並自改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惟查本府近來仍有人員於飲酒後仍違法駕(騎)車遭警取締,不僅須負擔高額罰緩,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均以觸犯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以及前開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4. 為期避免酒駕(騎)車事件之發生,本局再次重申,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務必避免酒後駕(騎)車之違法行為,切勿心存僥倖,以維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酒後駕(騎)車人員,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予以嚴懲。至於有慣性酒駕之同仁,另得實施適當輔導措施或協助其就醫以導正行為。

  5. 檢附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332|